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
清理意见(取消/保留) |
保留的理由 |
实施基本情况 |
备注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保留 |
法律规定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公安、工商、民政、编办、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 |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该证明将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获取,不需要群众提供复印件。 |
2 |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保留 |
法律规定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民政部门、法院 |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该证明将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获取,不需要群众提供复印件。 |
3 |
不动产取得、转移、变更、更正、注销、抵押、查封、异议等证明文件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保留 |
法律规定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各级政府、征收部门、法院、国资、公证、仲裁委、民政、国土规划、人防、林权部门、有权查封机关、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股东(董事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抵押权人、申请人等 |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部分证明将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获取,不需要群众提供复印件。 |
4 |
税费缴清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保留 |
法律规定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财政、税务部门 |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该证明将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获取,不需要群众提供复印件。 |
5 |
土地权属证据材料(调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保留 |
法律规定 |
当地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各级政府、征收部门、法院、国资、公证、仲裁委、民政、国土规划、人防、林权部门、有权查封机关、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股东(董事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抵押权人、申请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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