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解答
问1:我市哪些不动产登记事项可以进行“同城通办”?
企业和群众持有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申请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就近在驻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申请:
1.全款从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不动产交易、税收和登记事项;
2.贷款从开发商购买商品房的不动产交易、税收和登记事项;
3.存量房买卖不动产交易、税收和登记事项(房改房、城中村还建房等土地性质为划拨的除外);
4.房屋赠与不动产交易、税收和登记事项;
5.持公证书或者法律文书申请受遗赠的不动产交易、税收和登记事项;
6.持公证书或者法律文书申请继承的不动产登记事项;
7.不动产权证书夫妻增、减名登记;
8.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变更登记;
9.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遗失补证登记;
10.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换证登记;
11.商品房抵押注销登记。
问2:购买新建商品房如何办证?
新建商品房登记有两个环节。第一步,新建商品房建成后,要由开发商来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将建成的房屋办理至开发商名下。开发商办理首次登记时,应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竣工的材料以及房屋测绘成果等材料。
第二步,购房人再与开发商一起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将房屋办理至购房人名下。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武汉不动产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申请“网上办”,也可以持申请书、身份证明、购房合同等材料,至区政务中心不动产交易、税收和登记联办窗口共同申请办理。如果是贷款购房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还应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资料,与银行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若商品房项目是2021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按照“交房即可办证”政策办理。购房者结清房款、缴清税费,房屋交付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问3:买卖二手房如何办证?
二手房买卖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买卖双方持有《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武汉不动产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申请“网上办”,也可以持申请书、身份证明、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来的“两证”)等材料,至区政务中心不动产交易、税收和登记联办窗口共同申请办理。
问4:有的市民朋友认为,签订了购房合同,办证不用那么急,这种认识对吗?
签订购房合同后,建议及时办证。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才有效。在实践中,房屋交易登记办证需要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如果不及时申请办证,时间久了,可能出现开发商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办证资料遗失、卖方失联等情况,到时候会给登记办证带来障碍,甚至导致无法办证问题。买卖二手房的时候,如果买方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仍登记在卖方名下,可能会因卖方的一些原因,带来房屋被抵押、查封等风险隐患。另外,如果卖方不及时过户,那么卖方名下仍有该套房屋登记信息,也会影响卖方的购房资格。
问5: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税种 |
项目 |
条件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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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承受方) |
家庭唯一住房 |
90平米及以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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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平米以上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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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改善住房 |
90平米及以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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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平米以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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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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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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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转让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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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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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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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转让方) |
个人转让
住宅 |
办证不足两年住宅 |
全额征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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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满两年住宅 |
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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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转让房屋及个人转让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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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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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转让方为个人时征收) |
满五年家庭唯一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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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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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核定 |
住宅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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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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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 |
[计税价格—房屋原值—税金—合理用]*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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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转让方) |
单位转让房屋 |
普通住宅(≤14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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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普通住宅(>144㎡)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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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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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房屋 |
住宅 |
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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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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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双方) |
单位转让房屋 |
住宅 |
受让方为个人(受让方不征)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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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为单位(双方征)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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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双方征)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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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房屋 |
住宅(2008.11.01之后) |
免征(若受让方为单位 则受让方不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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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双方征)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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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赠与 |
赠与双方都征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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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 |
离婚双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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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
继承方 |
具体税费标准以税务部门为准。
问6:购买新建商品房地下车位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购买新建商品房地下车位时,应注意查看开发商是否合法取得四个证书,即地下停车场的《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许可证)。非人防车位的预售许可、楼盘表和销售信息可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站(www.whfg.gov.cn)查询。人防车位的区域可以请开发商提供建设管理部门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核实。
问7:不动产权证书上如何办理夫妻“增、减名”?
不动产权证书夫妻增、减名登记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夫妻双方可以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武汉不动产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申请“网上办”,也可以持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等申请材料,到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共同申请办理。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夫妻增、减名登记免征契税,只收取10元/件的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
房屋在抵押期间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由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加名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房屋被查封的,须在解除查封后或查封期间届满后申请加名。
问8: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如何最大限度防范纠纷和风险?
为方便群众办证,我市出台便民举措,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需明确合同等相关权属来源文件记载的权利人一致的,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为此,对夫妻共有的不动产,请大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所购不动产为共有的,购房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购房合同,从源头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夫妻双方所购不动产为共有,但购房合同只由一方签订且并未在购房合同中明确为夫妻共有的,夫妻双方可在登记办证时共同申请登记为共有。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通过夫妻“加名”途径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
3.夫妻一方想了解家庭不动产情况的,有三种途径可查询夫妻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一是通过“武汉不动产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中“授权查询”模块,开展网上自助查询;二是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通过各区政务中心自助查询设备查询;三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明材料,到各区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查询;
4.夫妻一方隐瞒共有状况私自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另一方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登记机构询问共有情况时,夫妻一方隐瞒共有情况,进行虚假承诺,擅自对不动产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9:离婚析产的不动产如何办证?
双方当事人完成离婚登记后,建议及时办证。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才有效。离婚析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双方当事人申请时,应提交离婚证、离婚(不动产)归属协议原件或夫妻财产(不动产)分割协议书。
持有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已确认不动产归属离婚双方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可以由不动产取得方单方申请离婚析产的转移登记。
问10:离婚析产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另一方办理离婚析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吗?
为方便离婚当事人办理不动产析产,我市研究出台了便民措施。离婚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委托另一方办理离婚析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1.经公证的夫妻财产(不动产)分割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离婚析产的转移登记;
2.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财产(不动产)归属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离婚析产的转移登记;
3.已抵押的财产(不动产)办理抵押时约定转让时须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人转移不动产的,离婚双方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离婚证、备案的离婚财产(不动产)归属协议等材料,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的预告登记。在申请预告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可当场授权委托不动产取得方单方办理后续的离婚析产转移登记;
4.不动产取得方持有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不动产取得方单方到不动产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析产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公证书。
问11:买卖房屋反悔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吗?
不动产一经依法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撤回登记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
2.全体登记申请人共同申请。
问12:不动产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为每件550元,停车位不动产登记费为每件8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其他符合相关减免政策的,按规定执行。
问13:不动产登记可以加急办理吗?
除批量登记外,我市不动产登记业务已实现即办即结和1个工作日内办结。如确需加急办理,可以在各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应急服务、绿色通道服务。我市在登记办证过程中,除了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之外,不存在额外收取不动产登记加急费业务,也不接受各种有偿的加急托请,请不要轻信有偿“加急代办”。
问14:不动产登记费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缴纳?
不动产登记费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刷银行卡方式缴纳。如需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需要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窗口办理。
问15: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有何效力?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是证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电子凭证、记载的信息与不动产登记簿册相关信息一致,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问16:如何领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
权利人可以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专栏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模块,申请领取查看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权利人为个人的,还可以在手机移动端登录“武汉不动产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武汉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进入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模块领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可以浏览、下载、打印。
问17:据报道,有的地方已经发现了假的不动产证,市民如何辨别不动产权证书真伪?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记载了不动产权利状态、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等提示事项以及电子附图等网上查询方式。房屋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验证证书真伪以及该不动产附记提示事项:1.扫描封面上方二维码;2.登录武汉市不动产登记门户网站;3.登录“武汉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4.各政务中心窗口不动产自助查询机;5.各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问18:提供虚假材料办证会有什么后果?
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问19:网上申请不动产登记有哪些途径?
1.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
2.“鄂汇办”APP;
3.“武汉不动产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
4.“武汉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
问20: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有哪些功能?
网上办事大厅推出“我要办”“我要查”“我要看”“我要问”4大功能模块。“我要办”功能模块提供“网上办”服务;“我要查”功能模块提供网上查询服务;“我要看”功能模块提供动态新闻、政策文件、登记公告、法律法规等服务;“我要问”功能模块提供问题咨询、评价、建议、投诉等服务。
问21:哪些不动产登记事项可以网上申请?
目前,已推出银行类金融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和抵押注销登记、个人新购商品房转移登记、夫妻不动产权证“加减名”登记等23项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项,以及权证信息查询、证书验证等10项网上查询服务。下一步还将持续开发和完善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功能。
问22:网上如何办证?
以新房网上办证为例,申请人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根据步骤提示,完成实名注册、申请信息提交、缴纳税费等流程,即可办完所有流程,收到电子证照和电子发票。
法律法规小知识
问23: 什么是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问24: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25:什么是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是记载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并由登记机关永久保存的簿册,是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对某一特定地域辖区内的不动产及其上的权利状况加以记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
问26: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一是统一的登记机构,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二是统一的登记簿册;三统一的登记依据;四是统一的信息平台。
问27: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
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问28:哪些不动产需要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问29: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问30:不动产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外;(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未提交依法缴纳不动产价款、税费等凭证或者减免证明的;(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的;(六)申请处分的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问31: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问3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谁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问33: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问34: 权利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如何申请登记?
权利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问35: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坏等,如何换发、补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