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自然资规函〔2020〕125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为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推进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载明的权利人,以及申请人关于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申报办理登记。申请人与权属来源文件载明的权利人一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二、自然人转让、赠与、抵押不动产等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转让人、赠与人、抵押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a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1.夫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
2.未经公证或者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件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4.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5.持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相关登记的;
6.其他因共有状况不明确等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四、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等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人及共有情况,并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维护权益,防范不动产纠纷和交易风险。
五、本公告事项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于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尚未办理共有登记或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不动产权证“加名”。
本《公告》由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