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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自然资规发〔2021〕11号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 离婚析产类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1-02-07 17:15:37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

离婚析产类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分)局、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离婚析产类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婚析产类不动产转移登记是指离婚双方当事人将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明确产权归属为离婚当事人一方的转移登记行为。除本通知第四条的情形外,离婚析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二、双方当事人申请时,应提交离婚证、离婚(不动产)归属协议原件或夫妻财产(不动产)分割协议书。各不动产登记窗口应着重审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不动产坐落、面积、产权证号、归属等基本信息是否明确。

三、离婚双方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委托另一方办理离婚析产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经公证的夫妻财产(不动产)分割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离婚析产的转移登记;

(二)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财产(不动产)归属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离婚析产的转移登记;

(三)已抵押的财产(不动产)办理抵押时约定转让时须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人转移不动产的,离婚双方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离婚证、备案的离婚财产(不动产)归属协议等材料,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的预告登记。在申请预告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可当场授权委托不动产取得方单方办理后续的离婚析产转移登记;

(四)不动产取得方持有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不动产取得方单方到不动产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析产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公证书。

各不动产登记窗口应注意审查公证书、委托书中的委托期限。

四、持有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已确认不动产归属离婚双方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可以由不动产取得方单方申请离婚析产的转移登记。

五、各不动产登记窗口应告知申请人如实申请,进行真实性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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