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精神,深化登记金融协同,规范登记办理,防范金融风险,切实提升“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质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抵押登记业务“全程网办”
银行业金融机构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注销登记业务全面实行“全程网办”。
持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前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期房抵押证明》办理不动产相关抵押登记事项、办理顺位抵押、“带押过户”、多处不动产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无法线上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事项,可根据市、区分工到不动产所在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
二、简化抵押权登记申请材料“一表办理”
线上线下申请的抵押权登记同步启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信息表》(以下简称“合同信息表”),记载登记所需的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信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借款人)应确保《合同信息表》内容与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内容一致。涉及贷款银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共享途径,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收取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以多处不动产为抵押物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的,申请登记时应另附抵押不动产清单。
三、深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应用
全市抵押权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核发纸质登记证明,登记结果可在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用户中心下载、打印。
四、推行抵押物查询结果电子化反馈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抵押物信息的,不再提供纸质查询结果,全面实行抵押物查询结果电子化。
五、规范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抵押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费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扫码方式按件缴纳。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与“期转现”一并申请登记的,抵押权首次登记费在“期转现”业务办结后收取。
六、推行存量房转移抵押“双预告”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存量房转移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切实防范二手房“一房二卖、先卖后抵”,保障二手房交易安全。
七、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存储共享工作
鼓励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系统直连方式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贷款信息共享互调。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不见面”服务办理模式,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按档案要求规范登记申请材料的影像数据,做好不动产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等电子档案的管理、保存、共享等工作。
八、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信息安全机制,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专线使用的,实行专线接入白名单管理。在信息接入、查询、核对和交互共享各环节,确保信息安全,严禁将获取的信息泄露和用于业务办理事项之外的任何用途。
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经办人员均应签署不动产登记廉洁自律承诺书、不动产登记安全保密承诺书,开展内部培训,提升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保密意识和规范意识。
九、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