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土资规发【2015】240号
各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我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及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通知》(武编〔2015〕169号)文件要求,设立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和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公章,用于不动产登记局制发的各类公文,由不动产登记局使用。
二、启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章,用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发的各类公文,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保管和使用。
三、启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共刻制11枚,由各单位负责保管和使用。具体安排如下:江岸分局使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1)”、江汉分局使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2)”、硚口分局使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3)”、汉阳分局使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4)”、武昌分局使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5)”、青山分局使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6)”、洪山分局使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7)”、东湖分局使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8)”、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使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9)”、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使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10)”、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使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11)”。新印模附后。
四、各单位核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试点区在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后,停止使用“武汉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非试点区仍继续使用)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含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1-11),武土资规发〔2009〕3号),待全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废止“武汉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废止的印章应按规定上交、封存。
特此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5年12月18日